| 拾貳、 |
全國及各招生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及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前述有自行迴避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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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參、 |
各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及各項招生入學,各國民中學均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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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肆、 |
各招生區高中職辦理之甄選入學、申請入學與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簡章,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核定簡章時就各招生區辦理招生事項及報名費詳加審核,並就重要或有疑義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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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伍、 |
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各項報名費用均減半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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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陸、 |
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成立專業測驗機構負責規劃研究,建立題庫並推動施測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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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承辦學校均不得公布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組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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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柒、 |
各高中職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得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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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之方式、比例及實施時間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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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捌、 |
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方式,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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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玖、 |
參加臺北市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之學生,其分發方式,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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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 |
私立高中職或公私立進修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或參加各招生區聯合辦理之招生入學。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其辦理之基本原則,應依本方案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