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校九十五學年度多元入學招生補充規定      教育部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教中(二)字第○九四○五一七七一一號函

一、 各招生委員會應將議定之招生簡章,甄選入學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前、 申請入學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登記分發入學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 日前,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二、 九十五年報名日期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為:九十五年六月十三、十四日,登 記分發為七月二十七日至八月一日;甄選入學辦理非學科測驗日期為六月十 八日,藝術才能班分區聯合辦理術科測驗日期,音樂四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七 日、美術三月二十五日至三月二十六日、舞蹈四月二十二日、體育六月十八 日,戲劇辦理時間得依實際需要另訂,但同類術科測驗時間各區應一致。
三、 九十五年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放榜日期為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報到日期 為六月二十三日,已報到學生聲明放棄錄取資格為六月三十日,登記分發入 學放榜日期為八月十一日、報到日期為八月十五日,並應依規定時間放榜, 不得提前放榜;各區( 校 )應於七月七日前將甄選入學、申請入學錄取榜 單及報到名冊函送至各區登記分發委員會供檢核。
四、 申請入學報名費為二三○元(含國中作業費二○元);甄選入學報名費為二 八○元( 含國中作業費二○元 ),加考術科者其測驗費:音樂班為二八○○ 元、美術班為一二○○元、舞蹈班為二○○○元、體育班為七一五元,數理 及語文資優班非學科測驗費收費標準為二二○元,惟各區依施測方式及報名 規模精算,不足部分最高收費不超過三○○元;登記分發報名費為二三○ 元、同時報名高中高職五專為四○○元。
五、 各區(校)辦理甄選入學不得採計倍率篩選等特殊方式,以資簡化。
六、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就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分別選擇參加聯 合招生或單獨招生。採單獨招生者,為使學生了解各校招生方式,該校應提 供招生相關資料予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彙整。
七、 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由各國中採網路集體報名為主,以通信 報名、現場報名為輔;惟該國中未代為辦理者,得受理個別報名。
八、 各公立高中(含綜合高中、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辦理申請入學名額以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 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各公立高職(含綜合高中、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各私立高中職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除前項規定 之名額外均為登記分發名額。甄選入學依各校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 育等特殊才能班及數理、語文資優班之核定班數乘以每班三十人為招生名 額。
九、 各高中、高職依學校發展特色及需求,降低登記分發入學名額比例者,應於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學校特色等相關資料,送教育部核備。
十、 各招生區於辦理申請入學作業,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申請校數,但應經各該區 委員會議定後,並納入簡章報教育部核定。
十一、 高中職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時,得參考各國民中學學生提出之參與志願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十二、 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以應屆畢業國中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至四 十為原則;私立學校得提供百分之二十申請入學名額,供外校國中學生參加 申請。
十三、 附設國中部、縣(市)立學校辦理直升入學得參加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委員會 或自行辦理,其招生名額、計畫及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並副知教育部;自行辦理者應將報名、錄取人數等相關資料送該區招生委員會彙整。
十四、 各國中或部分學生因特殊地緣關係需跨區參加高中、高職申請入學者,得經 由就讀學校向欲參加之考區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後報名。
十五、 各校(區)辦理甄選入學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等特殊才能班未 招足者,得於登記分發入學報名日(七月二十六日)前自行招足。
十六、 各校依規定確實提列各項入學管道之招生名額,申請入學、甄選入學(不含 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招生不足之餘額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名額。
十七、 辦理招收優秀運動人才之學校,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 導辦法」符合輔導升學成績者,視各校招收運動專長種類自訂條件,納入「甄選入學」方式辦理,未符合前項辦法者納入「申請入學」方式辦理。
十八、 國民中學技(藝)能學科成績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就讀職業學校(含高級 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應納入「申請入學」作業,惟須與一般生申請入學作業 區隔分明,且各國立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內含兩名,私立學校應提列招 生科班每班外加兩名,保障是類學生入學,另其入學資格條件由各校依規定 自行訂定。
十九、 現行各類優待辦法規定特殊身分學生(身心障礙、原住民等)優待部分, 各校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時均應依規定辦理優待。
二十、 各高中、高職應將學校辦學理念、特色及收費標準等資訊,建置於學校網 頁首頁,並將網址列於簡章中,供學生及家長查詢。
二十一、 若有特殊狀況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前述各項試務之進程得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更改之。
二十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立案公私立高中、高職,得參照本補充規定辦 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

編輯部啟示
依據教育部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中(一)字第○九四○一四二八○九號函,九十五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暨高中、高職及五專甄選、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日程表」,因考量電腦讀卡及寫作測驗閱卷完成後,分數彙整和統一列印測驗分數通知單所需工作流程及天數,九十五年第一次國中基測寄發測驗分數通知單日期由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調整至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其餘工作日期不予變動。
原刊登於《飛揚》第三十五期第九頁之上述日程表,係依據教育部九十四年八月二日函,請讀者依據上述說明修正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