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九十六學年度多元入學招生補充規定      教育部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 
教中(二)字第○九五○五一八五九○號函

一、 各招生委員會應將議定之招生簡章,甄選入學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申請入學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登記分發入學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前,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二、 九十六年報名日期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為:九十六年六月十二、十三日,登記分發為七月二十七日至七月三十日;甄選入學辦理非學科測驗日期為六月十七日,藝術才能班分區聯合辦理術科測驗日期,音樂四月十四日至四月十六日、美術三月二十四日至三月二十五日、舞蹈四月二十二日、體育六月十七日,戲劇辦理時間得依實際需要另訂,但同類術科測驗時間各區應一致。
三、 九十六年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放榜日期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報到日期為六月二十二日,已報到學生聲明放棄錄取資格為六月二十九日,登記分發入學放榜日期為八月十三日、報到日期為八月十六日,並應依規定時間放榜,不得提前放榜;各區(校)應於七月六日前將甄選入學、申請入學錄取榜單及報到名冊函送至各區登記分發委員會供檢核。
四、 申請入學報名費為二三○元(含國中作業費二○元);甄選入學報名費為二八○元(含國中作業費二○元),加考術科者其測驗費:音樂班為二八○○元、美術班為一二○○元、舞蹈班為二○○○元、體育班為七一五元;登記分發報名費為二三○元、同時報名高中高職五專為四○○元。
五、 各區(校)辦理甄選入學不得採計倍率篩選等特殊方式,以資簡化。
六、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就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分別選擇參加聯合招生或單獨招生。採單獨招生者,為使學生了解各校招生方式,該校應提供招生相關資料予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彙整。
七、 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由各國中採網路集體報名為主,以通信報名、現場報名為輔;惟該國中未代為辦理者,得受理個別報名。
八、

各公立高中(含綜合高中、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辦理申請入學名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各公立高職(含綜合高中、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各私立高中職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除前項規定之名額外均為登記分發名額。甄選入學依各校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等特別性向或才能班之核定班數乘以每班三十人為招生名額。

九、 各高中、高職依學校發展特色及需求,降低登記分發入學名額比例者,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學校特色等相關資料,送教育部核備。
十、 各招生區於辦理申請入學作業,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申請校數,但應經各該區委員會議定後,並納入簡章報教育部核定。
十一、 高中職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時,得參考各國民中學學生提出之參與志願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十二、 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以應屆畢業國中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為原則;私立學校得提供百分之二十申請入學名額,供外校國中學生參加申請。
十三、 附設國中部、縣(市)立學校辦理直升入學得參加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委員會或自行辦理,其招生名額、計畫及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並副知教育部;自行辦理者應將報名、錄取人數等相關資料送該區招生委員會彙整。
十四、 各國中或部分學生因特殊地緣關係需跨區參加高中、高職申請入學者,得經由就讀學校向欲參加之考區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後報名。
十五、 各校(區)辦理甄選入學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等特別性向未招足者,得於登記分發入學報名日(七月二十五日)前自行招足。
十六、 各校依規定確實提列各項入學管道之招生名額,申請入學、甄選入學(不含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招生不足之餘額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名額。
十七、 辦理招收優秀運動人才之學校,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符合輔導升學成績者,視各校招收運動專長種類自訂條件,納入「甄選入學」方式辦理,未符合前項辦法者納入「申請入學」方式辦理。
十八、 國民中學技(藝)能學科成績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就讀職業學校(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應納入「申請入學」作業,惟須與一般生申請入學作業區隔分明,且各國立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內含兩名,私立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外加兩名,保障是類學生入學,另其入學資格條件由各校依規定自行訂定。
十九、 現行各類優待辦法規定特殊身分學生(身心障礙、原住民等)優待部分,各校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時均應依規定辦理優待。
二十、 各高中、高職應將學校辦學理念、特色及收費標準等資訊,建置於學校網頁首頁,並將網址列於簡章中,供學生及家長查詢。
二十一、 若有特殊狀況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前述各項試務之進程得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更改之。
二十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立案公私立高中、高職,得參照本補充規定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